辽宁孙静又被非法庭审 律师斥证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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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信仰是人的自由,因信仰而被绑架,那绑架者一定违法的。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辽宁省新宾县公安局的副局长柳大刚,国保队长赵连科,还有新宾镇派出所的警察到法轮功学员孙静的家中,非法抄家,并将孙静夫妻俩绑架到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新宾县法院对孙静的案件再一次开庭。孙静的律师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此前,在七月二十五日的开庭中,律师对案件辩护,指出新宾县公检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孙静的绑架和庭审已经是违法的。

事过几个月之后,新宾县法院再一次开庭,是因为新宾县公安局对孙静绑架时,就对孙静家搜查,出具两份证明:一、对孙静家搜查时,执法记录仪坏了,记录不能播放;二、在搜查时没有搜查证。

针对这两个问题,律师展开有力的辩护。对于公安局不能出示执法记录仪来证明他们搜查的合法性,在审判时法院说执法记录仪损坏,不能出示执法记录仪来证明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就没有证据来证明,那就是非法指控。而对法轮功学员抄家时,没有出示搜查证。公安机关办案,不出示搜查证对公民人身或住宅的搜查就是违法的。在对孙静的指控的案件中,两样非法证据都不能证明对孙静家的搜查是合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又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来使用。孙静被绑架的案件一定是冤案。而对法轮功的迫害,不只是在孙静案件中违法,其它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也是一样的违法。

对法轮功学员被构陷的案件,律师已经做了一千场的辩护,早已说明法轮功学员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有多少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件,公安国保没有立案就对法轮功学员实施抓捕,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法轮功学员家中搜查,又把搜查出来合法的法轮功资料当作所谓证据,再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废止一百六十一件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一百条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明确的表明: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

法轮功的书籍在中国出版都是合法的,那法轮转学员制作和传播法轮功资料传播,也是合理、合法的。公检法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是公检法人员跟随前中共头目江泽民的指令,仍在执行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公检法人员就是破坏法律的执行者。

新宾县公安局在绑架孙静之后,检察院两次退卷。因为证据不合法,新宾县公安局理应无条件释放孙静。但是新宾县公安局不但不放人,仍把孙静的案件两次送回检察院。

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在一次开庭之后,律师辩护指出案件不成立,抓人、取证等程序都合法,法院理应无条件放人,但是法院却将案件打回检察院,此时,检察院也应该撤销案件的起诉,无条件释放法轮功学员。可是检察院将公安局补充的案件说明,作为证据又将案件起诉到法庭,对无辜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案件就是在新宾县公检法这样推让来推让去的,最后开庭还是证据违法。

新宾县公检法的人员现在理应无条件的释放法轮功学员孙静,尊重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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